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小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周小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村**号。201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7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25日解除劳动教养;2018年5月15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周小某在本区万达广场附近,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33元。

2019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周小某在本区万达广场附近,将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后被执勤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小某的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凌某欧姆、方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小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小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8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六角匙一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