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32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住上址。200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9年4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8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4月26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住上址。197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7年9月因犯贩卖淫书、淫画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5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在鹏,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弄**号**室,住上海市**路**公寓**号**室。198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7年12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以罚款二百元,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管在鹏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7月3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201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9月6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9月9月26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5日,本院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9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9月11月20日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至4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与祝某某(已死亡)联系,由祝某某从云南乘坐飞机用体内带毒的方式,至本市杨浦区**路**号***宾馆****房间,将部分毒品排出体外。2019年4月18日下午13时许,祝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见面,将约44克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某。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约44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梁某某。下午15时许,同案关系人阙某某(已死亡)跟被告人管在鹏联系,表示要向被告人管在鹏购买40克冰毒,下午16时许被告人管在鹏与被告人梁某某见面,向被告人梁某某购买40克冰毒。16时许,被告人管在鹏贩将40克冰毒贩卖给同案关系人阙某某。16时许,同案关系人阙某某联系下家罗某某,并于4月19日中午11时许将1克左右冰毒给罗某某。
2019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对祝某某暂住的杨浦区**路***号***宾馆****房间进行现场勘验,扣押冰毒36.1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祝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告人管在鹏、被告人梁某某与阙某某、被告人管在鹏与阙某某、阙某某与下家的技侦通话内容摘录、通话记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声纹鉴定报告);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呈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周某某与祝某某见面的视频资料;***镇医院的监控视频;**路农业银行视频监控、取款凭证、上海市**商行中原支行取款账号流水信息;证人龚某某的询问笔录、联华超市**店购物小票、监控视频、****路药店销售凭证;证人罗某某、薛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理审批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被告周某某、梁某某、管在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管在鹏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管在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管在鹏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管在鹏均拒不认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斌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管在鹏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6283****、1377421****)。
2、侦查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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