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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婚姻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南昌市********自然村**号附*(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肖某某、周某乙三人共谋以介绍相亲为由共同诈骗戴某甲父子1万元,并约定好诈骗成功后肖某某分人民币四千元,周某某、周某乙各分人民币三千元。当天三人在吕某某介绍下,与戴某乙、戴某甲、戴某丙一起见面,见面后周某某谎称肖某某丈夫因车祸过世,育有二子,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给戴某乙看,保证他们不是骗婚的,肖某某也表示愿意和戴某乙一起生活,尔后吕某某有事离开,其他人来到戴某甲家,在戴某甲家里,戴某甲在周某某的要求下给了周某某人民币一万元介绍费,周某某将其中人民币四千元给了肖某某,肖某某将钱交给周某乙保管,周某某和周某乙离开戴家,肖某某留下在戴某乙家,第二天早上戴某甲拦住欲离开的肖某某并报警。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回诈骗款项人民币九千元给被害人戴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戴某乙、戴某甲的陈述;

3证人戴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谋,虚构肖某某的婚姻状况,以介绍相亲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一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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