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232号
被告人周家琪,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16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家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6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周家琪在手机微信群“祥子的客户群”内发布虚假信息,虚构其舅妈系军医有口罩等医用物资可以销售的事实,吸引群内网友向其购买口罩等医用物资,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等10名网友人民币7058元。
2.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周家琪虚构其有口罩可以销售的事实,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600元。
被告人周家琪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家琪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家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家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家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家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勇
2020年6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周家琪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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