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653号
被告人周家满,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区*栋*单元***户。2003年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家满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晚18时许,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周家满,要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最终双方商议以800元一个冰毒(约1克左右)的价格购买10个冰毒。8月2日上午10时许,程某某向被告人微信转账8500元,其中8000元为购买毒品冰毒的毒资。当日下午三点左右,被告人周家满在青云谱区结石病医院门口将毒品交给程某某。
2020年7月6日至8月7日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一个麻古150元,一个冰毒(约0.8克)1000元的价格,先后十四次从被告人周家满处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用于自己和他人吸食,毒资共计17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何某某、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家满十五次将毒品麻古和冰毒贩卖给他人,并从中牟利,毒品重量共计约19.3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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