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周家昇,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居委会**村**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青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家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2时左右,被告人周家昇骑电动车到澄迈县**镇**村**队公路旁,见被害人周某甲聘请的挖机正在其种植芒果树的地上开荒,周家昇就便前去阻止,二人因此产生纠纷。周家昇便伸手抓住周某甲的衣领,硬拉周某甲去看芒果树,周某甲挣脱准备逃跑,周家昇便捡起地上的砖头击打周某甲的头部,将周某甲打倒在地并将砖头打碎,此后周家昇再次捡起石头继续击打周某甲的头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系被他人持钝器性物体(砖石类)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周家昇在自己家中打电话向澄迈县公安局报案,随后民警到其家中将周家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头、周家昇短袖上衣、周家昇黑色长裤等;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截图、土地承包合同书、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家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个体识别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家昇因土地纠纷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克川
检察官助理:赵 伟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家昇现被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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