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767号
被告人周家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镇**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10月15日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03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镇**村委**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镇**村委**村**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利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03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镇**村委**队**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家成、周某某、黄某某、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时6分许,被告人周家成、黄某某在本市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99酒吧饮酒后,来到酒吧门前路段聊天、玩手机。同在该酒吧喝酒的被害人温某某从酒吧出来时,怀疑周家成用手机拍其照片,随即便上前责骂周家成,随后双方发生争吵,之后温某某便用皮带殴打周家成、黄某某等人,后被酒吧保安制止。周家成、黄某某被打后便与被告人周某某、利某某、杜某某及其他几名男子(均在逃),在该酒吧门口殴打温某某,过程中,其中一名男子持刀砍伤温某某头部(轻伤二级),周家成、黄某某、杜某某也被该男子误伤。作案后,周家成、黄某某、杜某某便逃离现场到医院治疗,周某某被当场抓获。
2020年4月20日2时40分许,黄某某在99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方某某、刘某某发生矛盾,后黄纠集了被告人利某某等多人在酒吧附近殴打了刘、方二人,致方某某背部受伤(轻微伤)。数分钟后,滴滴司机蒋某某驾驶小汽车(车牌号粤S0****)到现场接载王某某、易某某,利某某伙同多名男子将王、易误认成方某某的同伙,遂将车拦停,殴打坐在后排的王某某(无明显伤情),其中一名男子并持棍将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烂(损失约2350元),作案后,利某某被当场抓获。
后被告人周家成、黄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5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黄某某等六名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家成、周某某、黄某某、利某某、杜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利某某还与人合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周家成、周某某、黄某某、杜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利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家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家成、周某某、黄某某、利某某、杜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周家成、利某某均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对周某某、黄某某、杜某某均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宁
检察官助理:叶淦坤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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