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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王某某盗窃、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县**镇**居委会,住海口市美兰区**村一出租屋。因犯抢夺罪,于1995年3月2日被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夺罪,于2000年5月19日被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8月2日被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 年,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24日经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区人民法院**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10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1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 月18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与陈某某约定,以车费200元的价格有偿搭乘陈某某的小轿车去定安县办事。15时许,陈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1****的赭色夏利小轿车在海口市大英村路口接到周某某后,驾车沿高速路前往定安县。在定安县仙沟服务区停歇期间,周某某独自下车,打开一辆停放在停车场号牌为琼A3****的本田小轿车车门,盗走一个黑色挎包和一部iPhone7P1us手机。随后周某某乘坐陈某某驾驶的车辆离开案发现场,在龙泉下高速的路口处,周某某将包内现金取出,包和其他物品全部丢弃。经鉴定,冯某某被盗窃的一部iPhone7P1us手机价值人民币2603元。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村**KTV包厢唱歌期间,周某某接到邢某某的微信信息,要求购买毒品,周某某得知王某某处有“开心粉”,经询问,王某某同意以600元一包的价格出售。6月21日0时50分许,王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五公祠路段红绿灯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用金色“金骏眉”茶叶袋包装的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某,双方完成毒品交易。

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宾馆**房间,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邢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购毒人员刑某某抓获,从周某某处缴获作案手机一部;从购毒人员邢某某处缴获金色金骏眉茶叶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及称量,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扑热息痛、金刚烷胺成份,净重2.45克。

随后,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配合,于同年6月21日23时40分许,在海口市龙华区**酒吧KTV**包厢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从王某某身上缴获作案手机一部、金骏眉茶叶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及称量,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扑热息痛、金刚烷胺、氯苯那敏成份,净重1.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信息截图、情况说明、卡扣摄像照片、周某某与陈某某的通话清单、陈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管控详细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勘查、指认笔录和现场照片;

7.案发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洪

 检察官助 理:刘  静

 书   记  员:赵彩彤

  2020年1130

                                     

附:1. 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涉案物品:周某某的OPPOA11x黑色手机一部;王某某的荣耀ARE-AL00手机一部;陈某某的号牌为琼A1****的夏利牌小轿车一辆,均扣押保管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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