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7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里**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与被害人邢某某(男,28岁,河北省人)交男女朋友,期间,以其母亲病重、做工程资金困难等为由,骗取邢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国创鼎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三间房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1份(U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随案移送:华为牌手机2部;
7、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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