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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9〕990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8********,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江苏省江阴市,住江苏省江阴市**街**号。被告人周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周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谎称能帮助租赁无锡火车站北广场三楼宜芝多商铺,假借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齐某某签订合同,先后以支付定金、租金、进场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610000元。

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谎称能帮助租赁无锡火车站南广场原李先生牛肉面商铺,假借上海新上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齐某某签订合同,先后以支付前期水电费、进场费、保证金、租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572500元。

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谎称能帮助租赁无锡清扬路茂业铺位,并与被害人范某某签订合同,先后以支付进场费、租金、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84000元

案发前,被告人周某为被害人齐某某支付房租、物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76889.26元,并退还给被害人齐某某共计人民币14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商铺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冯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雷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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