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253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公司家属院*单元*楼*户,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原总经理周某某明知其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对外担保业务,仍违规以该公司名义为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平顶山******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面值为700万元的履约保函。由于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平顶山******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2018年底,平顶山******有限责任公司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按照《履约保函》约定,承担7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2019年4月12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向平顶山******有限责任公司支付700万元及利息。
2019年12月19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支付案款共计8380354.4元,2019年12月23日,平顶山******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款83114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经营范围及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付款回单、收据、履约保函、公证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潘某某、牛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张振付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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