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街**号**。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00年12月、2004年1月、2012年6月、2018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年、九个月,2018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虚构“矸子山堡坎工程”发包给被害人谢某甲,并以工程定金为由骗取谢某甲、谢某乙共计人民币60000元。其中,2019年5月6日谢某甲支付给周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2019年5月31日至6月27日,谢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川区莹西宾馆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收条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费炼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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