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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走私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87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河南省淅川县人,户籍所在地:淅川县********号。201872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23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期间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五个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3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5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在缅甸受“宝哥”等人(另案处理)指派,偷越国境潜入成都后将承租房成华区********单元****号房一间卧室,作为缅甸至成都运毒人员的排毒点。同年717日,刘某某(另案处理)受白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安排,携带藏有毒品的旅行包,并采取体内藏毒方式,将大量海洛因从缅甸偷运至成都。同年719日凌晨,周某某按照“宝哥”安排,在成都市电子科技大学将刘某某接到成华**暂住房,刘某某在周某某安排下用餐并在该房排泄毒品,之后又将体内排出的共计78颗塑料胶带包裹的海洛因交予周某某处理。刘某某离开后,周某某将塑料胶带中毒品剥离出来后合并在一起存放。当日中午,周某某按照安排再次前往成都市电子科技大学与刘某某碰面,刘某某将藏有海洛因的旅行包交予周某某,周某某返回排毒点后将藏在旅行包中的毒品取出,并按照安排将刘某某排出体外的其中350余克海洛因交予白某某安排的人员。当日14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金牛区梁家巷“喜欢主题”酒店挡获刘某某,于当日19时许在排毒点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房挡获周某某,并在房中查获电子秤、旅行包、塑料胶带等物品,同时在一黑色塑料袋中查获刘某某排出体外的含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40.27克(含量为48.7%),在两包银色塑料袋中查获周某某从旅行包内取出的含海洛因成分白色固体1030.4克(其中556.2克含量为49.3%474.2克含量为53.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参与刘某某等人走私1420余克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万能

                               书记员:唐信思

                               201948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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