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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奕、李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周奕,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公安县**镇**路**号,住公安县**镇**巷**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公安县**镇**居委会**组,住公安县**镇**路**楼**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奕、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奕单独或者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及张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在松滋市**镇采取趁人不备的手段盗窃摩托车作案七起,窃得二轮摩托车七辆、三轮摩托车一辆,销赃获款3280元。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4497元。其中,周奕单独作案三起,窃得二轮摩托车四辆。李某甲伙同周奕盗窃作案三起,窃得二轮摩托车三辆,经鉴定,被盗的三辆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6501元。周奕与张某甲盗窃作案一起,窃得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9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4日晚,被告人周奕电话邀约被告人李某甲一起到松滋市**镇盗窃摩托车,李某甲同意后,周奕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李某甲从公安县来到松滋市**镇,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镇**路**酒店门前的一辆号牌为鄂D****8的红色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款 500元,赃款已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红色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38元。

2.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张某甲联系被告人周奕,让其帮忙盗窃一辆三轮摩托车,并许诺事成之后支付报酬人民币1000元,周奕表示同意。同年6月28日晚,周奕与张某甲一同来到本市**镇,张某甲给周奕支付了报酬1000元后,二人将被害人冉某某停放在**镇**路**号**门店前的一辆号牌为鄂D****6的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99元。

3.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周奕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镇,将被害人李某乙、杨某某停放在**镇**小区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和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周奕将两辆摩托车藏匿在小区附近的一家商店旁。次日上午8时许,周奕邀约李某甲一同来到松滋市**镇周奕藏匿摩托车的地点,二人分别驾驶一辆摩托车返回公安县。后销赃获款600元,赃款已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红色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97元;被盗的红色新大洲本田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1月2日晚,周奕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甲来到本市**镇,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镇**路**号楼梯口的一辆蓝色无号牌雅马哈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款260元,赃款已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的蓝色雅马哈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5.2019年11月7日晚,周奕与李某甲一起到本市**镇,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路**号房屋楼下的一辆无号牌灰色本田牌125型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款500元,赃款已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灰色本田牌125型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63元。

6.2019年11月9日晚,周奕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镇,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小区门口的一辆号牌为鄂D****0的红色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款420元,赃款已被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红色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7.2019年11月13日晚,周奕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镇,将被害人马某某在初级一中旁的一辆红色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骑回公安县家中。次日上午8时许,周奕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甲来到本市**中学附近,准备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返回公安县时,被松滋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摩托车两辆、螺丝刀两把、锤子一把、手钳一把。经鉴定,被盗的红色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被盗的一辆红色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给失主。被告人李某甲委托家属于2019年12月31日向松滋市公安局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轮摩托车两辆、螺丝刀两把、锤子一把、手钳一把等物证及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购车发票、刑事判决书、案件相关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万某某、冉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7.被告人周奕、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奕、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奕、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时松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奕、李某甲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螺丝刀2把、锤子1把、手钳1把。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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