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498号
被告人周天赐,男,199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天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周天赐在淮北相山区渠沟镇等地共入室盗窃4次,共盗窃现金1040余元。
1.2019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周天赐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张集村陈庄,通过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陈庄**号的家中,盗窃现金100余元。
2.2019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周天赐在淮北市相山区启明社区,通过攀爬窗户进入被害人韩某某位于启明社区濉溪北路**号**排**栋**室的家中,盗窃现金600余元。
3.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周天赐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小集村,通过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小集村瓦房**组**号的家中,盗窃现金240余元。
4.2019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天赐在淮北市相山区西城社区,通过撬别破坏被害人魏某某位于西城社区**自建房租住房间门锁,盗窃现金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判决书、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天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天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天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天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周天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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