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天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周天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周天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首创光和城二期车库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贝纳利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照片、前科材料、车辆购买协议、机动车行驶证、银行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卢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天苏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天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天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天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周天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天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天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徽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天苏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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