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周天籍,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维密,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天籍、刘维密、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至7月5日,被告人刘某乙从他人处获得“河内五分彩”的赌博账号a123458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被告人刘某甲的投注,累计输赢总额为人民币22867元。被告人刘某乙合计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
2019年3月底至7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从他人处获得“河内五分彩”赌博账号ss11231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被告人刘维密投注。2019年4月22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接受下家投注的累计输赢总额为人民币290476元。
2019年3月底至7月5日,被告人刘维密从被告人刘某甲处获得“河内五分彩”赌博账号ss11231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开设子账号接受被告人吴某某、周天籍、邓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丙(另案处理)等4人投注,接受投注的累计输赢总额为人民币314676元。被告人刘维密合计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
2019年5月中旬至6月底,被告人周天籍从被告人刘维密处获得“河内五分彩”赌博账号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继续向被告人刘维密获取多个子账号,用于接受黄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符某某和邓某乙等5人投注,累计输赢总额为人民币527710元。
2019年6月23日至7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从被告人刘维密处获得“河内五分彩”赌博账号san9900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微信昵称为“烟未熄”、“天若有情136********”、“随光而变、心动所在!WZQ”、“春耕”、“狂*狼”等5人的投注,累计输赢总额为人民币8049元。被告人吴某某合计获利约人民币1200元。
2019年7月5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都**栋**房被抓获。同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刘维密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城**苑**门**房被抓获。同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越秀区沙涌南后街**巷**号**房被抓获。2019年9月2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乙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时代廊桥**区**栋楼下被抓获。2019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周天籍在广东省雷州市唐家镇**有限公司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天籍、刘维密、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中被告人周天籍、刘维密接受投注的输赢总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情节严重,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天籍、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天籍、刘维密、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18卷,光盘5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本案扣押:(1)周天籍OPPO牌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2)刘维密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2张、冻结建设银行账号62170031300********余额;(3)刘某甲手机1台、银行卡4张、人民币23400元(扣押23500元,其中1张100元是假币);(4)刘某乙手机3台;(5)吴某某苹果手机1台、台式电脑1台、银行卡1张。
以上物品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银行账户余额己由该局冻结,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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