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山**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4月16日被原江苏省六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 年3月1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8********,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徐**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杨**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山**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周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仪征市**村**组境内非法开采砂矿资源,被告人周某某雇佣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的挖掘机,由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开挖掘机挖砂,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用货车将砂从砂矿 “内倒”至货场,被告人周某某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为其望风、数车头记账等,被告人周某某将开采的毛砂销售给周某某、陈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836831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1万元、30万元、4.5万元、3万元;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周某某轮式装机1台、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周某某位于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园**幢**单元**室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参与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爱娣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徐**号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杨**号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山**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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