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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大兵、吴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周大兵(绰号“兵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家园**单元**号房,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4月9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任金波,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和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街**号,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庭墛,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周碧海(绰号“阿海”),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海口市美兰区**路**房,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6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2年6月21日假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英任(曾用名吴英强,绰号“阿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农民。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二哥”、“九头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号*栋一单元**房,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小涛、陈心睿,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美兰区**村**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艳清(绰号“阿豪”),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家锋(绰号“阿锋”),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口市美兰区**宿舍**房,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26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0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赖志雄、张承军,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虎,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4月9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5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刚,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吉林省临江市人,住吉林省临江市**街**委**组,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26日被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3日被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绰号“东山老大”),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阁**房,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世俊(绰号“东山老二”),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号,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2月2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显甫,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街**号,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12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立峰、牙英川,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公寓**楼**房,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周,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乡**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城**栋**房,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勇、王璆,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丛丛(绰号“刘子浩”),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屯昌县人,住海口市琼山区**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余梅,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绰号“阿清”),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栋**房,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译萱,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被湖北公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9日以被告周大兵、吴某某、周碧海等2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12日以被告人唐某甲、冯刚等4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时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吴英任,于2020年2月25日以被告人郭某甲、刘某1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3年起,被告人周大兵纠集被告人吴某某、黄艳清、罗某甲、卢家锋、雷虎、冯刚等人在**水果市场和**综合市场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物流公司、水果市场管理公司、水果商的合法权益,破坏**水果市场及周边的营商环境,对**水果市场商户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了**水果市场、**综合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2015年,随着周大兵在水果市场的威名不断扩大,被告人周碧海、邝某某等人开始借周大兵的威名在**水果市场一带开设赌场。2015年至2018年间,周大兵、吴某某、罗某甲与被告人周碧海、邝某某、吴英任、唐某甲等人合伙在**水果市场一带开设赌场,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形成以周大兵为首要分子,吴某某、周碧海为重要成员,罗某甲、唐某甲、吴英任、卢家锋、黄艳清、雷虎、冯刚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

(一)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3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因本案已判决)在海口市琼山区**酒店二楼因帮人讨要工钱时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纠纷。当晚21时,杨某甲纠集一帮人在**酒店二楼将吴某某打伤。次日,为了报复,吴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刘丛丛准备好砍刀、钢管等工具,下午16时许,周大兵、吴某某纠集刘丛丛、“阿狼”等人驾车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停车场**号**物流公司,吴某某等人欲将贾某甲带走,贾某甲与其妻子反抗,并与贾某乙、杨某甲等人将吴某某等人赶到停车场,发现周大兵在一辆越野车上,手持一把手枪。吴某某等人继续跑向周大兵,周大兵则示意吴某某等人从车里拿事先准备好的砍刀、钢管,随后吴某某、刘丛丛等人拿出砍刀、钢管殴打贾某甲、贾某乙、杨某甲,致使贾某乙右手及左大腿骨折,杨某甲左肱骨骨折。经鉴定,贾某乙、杨某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贾某丙、卓某某、付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贾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刘丛丛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16年10月许,被害人谢某某和史某某、廖某某合伙成立**物流公司,周大兵找到谢某某,要求入股**物流公司,谢某某害怕得罪周大兵,被迫同意把自己名下的一半股份分给周大兵。后谢某某要求周大兵给付出资款,但周大兵只给了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同)。2017年1月后,因海口至广西的物流线多家公司竞价经营,**物流持续亏损,为此,谢某某多次向周大兵要相应的入股款,周大兵均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拒绝出资并强迫谢某某先为其垫资。为改变**物流亏损现状,周大兵以**物流公司股东的身份,打电话召集**物流公司的陈某乙、**物流公司的蔡某某、**物流公司的邹某某、**物流公司的刘某2、**物流公司的史某某等五人到周大兵位于**宾馆三楼的**办公室商谈整合**物流联盟的事情。因多次商谈未果,周大兵便威胁强迫上述五家公司的股东必须成立**物流联盟,并决定了每个公司的占股比例。五家公司的老板恐于周大兵在**水果市场的恶势力,被迫同意成立**物流联盟。2018年12月份,周大兵以担任**物流联盟总经理为名,迫使联盟按月支付工资6000元。2018年1月至4月,周大兵从**物流联盟共领取了2.4万元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微信转账记录、解除合同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谢某某、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蔡某某、邹某某、刘某2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大兵的供述和辩解。

2.2014年,被告人周大兵入股被害人刘某3经营的**物流公司,后以安排他人到该公司上班为由,要求刘某3每月发工资3000元。因害怕拒绝会遭到报复,刘某3被迫同意每月向周大兵转账3000元,但不需要其安排人员到公司上班。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刘某3共被周大兵以工资的方式敲诈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

(4)被告人周大兵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3.2016年4月,被害人李某乙向被害人郑某某购买了100箱木瓜,并联系被害人小赵帮其运输。由于当日小赵没空,便让被告人周大兵的哥哥周某乙去运输。周某乙在驾驶三轮车运送木瓜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导致坐在三轮车后斗的妻子双某某坠车身亡。事后,周大兵出面向郑运光、李某乙、小赵索要赔偿款。李某乙等人因不愿赔偿遭到周大兵的威胁,后被迫共同赔偿给周大胜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死亡户口注销单等书证;

(2)证人钟某甲、李某丙、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4.2016年底,被害人马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与**路交叉口处,筹建**便民疏导点菜市场。被告人周大兵以为市场“看场”为由向马某某索要保护费。迫于周大兵的恶势力,马某某不得不同意每个季度给周大兵5000元的分红。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15日间,马某某被周大兵敲诈分红款共计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梁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大兵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三)强迫交易的事实

1.2013年4月,被告人周大兵多次以借用为名占用被害人张某某的**越野车,张某某不得已提出将车优先卖给周大兵。在明知越野车估值5万元的情况下,张某某被迫同意以3.5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周大兵,后周大兵让吴某某购买该车,吴某某仅支付了1万元后将车辆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过户证明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2.2017年4月,为了垄断**综合市场的供冰生意,被告人周大兵、雷虎合伙在**综合市场经营售冰生意,并要求被害人潘某某必须向其购冰。同年5月许,潘某某的客户荔枝采购商刘某4从广东拉了一车约100条的冰块进入**综合市场,被雷虎等人阻拦。潘某某找到周大兵说情,周大兵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和雷虎去处理,后潘某某被迫向雷虎等人缴纳进场费。此后,潘某某、刘某4在**综合市场收购荔枝时,不得不向周大兵、吴某某、雷虎等人购买冰块。2017年荔枝季期间,潘某某向周大兵、雷虎等人购买冰块价值156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账单明细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龚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刘某4的陈述;

(4)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雷虎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3.2018年4月,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卢家锋、黄艳清以威胁方式,强迫**综合市场将招商工作交给周大兵团伙,并强行在市场与商户的合同中增加垄断冰、包装物及提供八间铺面等条款。被害人陈某丙慑于周大兵、吴某某等人的势力,被迫同意其要求。2018年荔枝季,**综合市场提供给周大兵等人的八间铺面,每间租金5000元,但周大兵、吴某某只交1.4万元租金,**综合市场方面损失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报案书、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林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卢家锋、黄艳清、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4.2018年5月,被害人潘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大道**综合市场打包荔枝,并向被害人何某甲购冰。被告人吴某某、卢家锋、黄艳清等人发现后,威胁何某甲、潘某某买卖冰块必须取得吴某某的同意。何某甲、潘某某慑于吴某某等人的恶势力,被迫同意通过吴某某交易冰块。吴某某等人以低价向何某甲购买冰块,高价卖给潘某某的形式,共获利20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银行刷卡单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丁、王某乙、竺某某、陈某丁、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何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卢家锋、黄艳清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5.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卢家锋、黄艳清以威胁辱骂的方式,迫使在**综合市场做代办荔枝生意的被害人洪某甲向他们购买冰块。后因吴某某等人提供的碎冰缺斤短两,洪某甲受到客户投诉,经市场老板陈某丙的出面处理,吴某某同意洪某甲自己使用碎冰机生产碎冰。2018年荔枝季节,洪某甲以每袋18元的价格购买吴某某等人供应的碎冰1784袋,价值32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洪某乙、杨某乙、许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甲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卢家锋、黄艳清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 

(四)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1.2015年1月,被告人周大兵、邝某某、黄世俊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水果市场周大兵经营的水吧一楼开设赌场,投放“捕鱼机”供赌客赌博。周大兵安排被告人雷虎在该赌场看场、管理。

2015年2月,经被告人叶显甫介绍,周大兵、邝某某等人合伙在水吧二楼206房开设“三公”赌场,叶显甫作为介绍人分得赌场2%股份。邝某某负责介绍赌客,黄世俊负责管理赌场,雷虎、周某甲负责望风、“钓鱼”,邓某甲、陈某甲负责发牌,刘某1负责抽水、记账。该赌场经营至2015年4月份,周大兵退股,周某甲、陈某甲、刘某1等人也退出该赌场。被告人周碧海、吴英任、郭某甲、黄世俊继续在水吧二楼206房经营赌场。2015年2月至5月间,新旧赌场存续3个月左右,共获利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场现场方位图、商铺租赁合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沐某某、李某丁、钟某乙、黎某某、龚某某、符某某、刘某5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大兵、邝某某、黄世俊、叶显甫、周碧海、吴英任、雷虎、周某甲、陈某甲、刘某1、郭某甲、邓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甲、吴某某、周大兵,周大兵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宾馆**房合伙经营麻将馆,吴某某、罗某甲负责管理该麻将馆。该麻将馆共经营三个月左右,获利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3、罗某丙、于某某、何某乙、黄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2015年开始,被告人罗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路**超市铺面开设麻将馆,以打麻将、斗地主、三公、德州扑克等方式招揽赌客。2015年至案发,罗某甲共计非法获利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照片、信用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李某戊、刘某3、罗某丙、张某某、

舒某某、丁某某、黄某乙、秦某某、刘某6、邓某丙、王某戊、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周碧海、吴英仁合伙在海口市琼山区**街**水吧**水果市场附近开设“三公”赌场,以抽水钱方式进行盈利,并请被告人唐某甲、黄艳清、黄世俊、李某甲、欧某某等人帮忙处理赌场事务。其中,被告人唐某甲负责管账,被告人黄艳清负责管理内场秩序,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场外放风,被告人黄世俊负责参赌、聚人气,被告人欧某某负责发牌。该赌场开设至2017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共抽水约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治安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梁某乙、易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碧海、吴英任、唐某甲、黄艳清、黄世俊、李某甲、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周大兵、周碧海、唐某甲等人合伙在海口市琼山区**路**村**巷**号二楼开设“三公”赌场,周大兵、吴某某共同占股4%左右,周碧海、吴英任、唐某甲分别占股5%左右。唐某甲负责管账,被告人黄艳清、冯刚、陈某甲负责看场,李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放风,欧某某负责发牌。该赌场每天抽水数万元,至2017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共抽水钱约240万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周大兵、周碧海、吴英任、唐某甲、黄艳清、陈某甲、冯刚、李某甲、欧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罗某丙、陈某戊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指认照片及方位示意图。

6.2017年11月20日,**村**巷**号赌场被查处后,被告人吴某某、周碧海、吴英任将新赌场的地点选在罗某甲经营的“**超市”麻将馆内,罗某甲每天收取500元场地费。按照事先商定,赌场股东仍为周大兵、吴某某、周碧海、吴英任,周碧海安排唐某甲管账,黄艳清、冯刚、陈某甲受雇在赌场内看场,欧某某负责赌场发牌,李某甲负责场外放风。赌场每天抽水数万元,至2018年2月6日关闭,共抽水钱约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丙、陈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周碧海、吴英任、唐某甲、黄艳清、陈某甲、冯刚、李某甲、欧某某、罗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2罗某甲故意伤害事实

2008年8月26日22时许,因被害人易某乙到罗某丁木瓜店闹事,被告人罗某甲与易某乙发生冲突,后易某乙被罗某甲持菜刀砍伤头部、背部、手臂。经鉴定,易某乙的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报案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戊、易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易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临床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另查明,被告人雷虎、刘丛丛、唐某甲、李某甲、叶显甫、郭某甲、刘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周碧海、吴英任、黄艳清、卢家锋、罗某甲、冯刚、陈某甲、周某甲、黄世俊、邓某甲、邝某某、欧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罗某甲、周某甲、卢家锋、叶显甫、陈某甲、黄世俊、冯刚、邓某甲、欧某某、唐某甲、李某甲、刘某1、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周碧海、罗某甲、唐某甲、吴英任、卢家锋、黄艳清、雷虎、冯刚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周大兵系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周大兵以暴力、恐吓、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用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提供的冰,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恐吓、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用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提供的冰,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艳清以暴力、恐吓、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用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提供的冰,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家锋以暴力、恐吓、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用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提供的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虎以暴力、恐吓、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用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提供的冰,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丛丛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碧海、吴英任、唐某甲、冯刚、周某甲、陈某甲、黄世俊、邝某某、李某甲、叶显甫、欧某某、邓某甲、郭某甲、刘某1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周碧海、黄艳清、卢家锋、雷虎、冯刚、吴英任、黄世俊、刘丛丛、叶显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艳清、雷虎、冯刚、陈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叶显甫、欧某某、邓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大兵、吴某某、黄艳清、罗某甲、雷虎判决宣告以前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王  若

检 察 官:陈子燕

          符巧茜

书 记 员:马运娇

吴惠萍

          林师米

王  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雷虎、黄艳清、周某甲、刘丛丛、邝某某、卢家锋、周碧海、黄世俊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大兵、吴英任、李某甲、唐某甲、欧某某、邓某甲、吴某某、冯刚、叶显甫、罗某甲俊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898****;被告人刘某1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211****。

2.《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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