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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运输毒品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家住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台州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陈某甲(已判)指挥陈某乙(已判)纠集船员出海运输毒品,约定报酬200万元。陈某乙纠集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林昌盛、陈某己(均已判)和陈某庚(另案处理),8人共同驾驶船舶从福建连江出发,前往缅甸海域接到约150公斤毒品,准备开往菲律宾,因途中风浪过大而在台湾海域将毒品过驳至另一艘船舶后返回。

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因未将毒品送至目的地,仅收到100万元的报酬,遂经合议将此次运输的船舶与船上柴油出售折抵未收到的报酬。此次运输,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在驾驶台值班,获得17.7万元的报酬。

2018年5月,陈某甲组织第五次出海运输毒品,驾驶船舶自朝鲜海域接到164箱净重1497523.8克(约1.5吨)毒品,运往菲律宾途中,被我国海警部门于2018年6月4日下午在165海区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6.9%-74.7%。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南日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临时羁押收押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证据制作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船舶资料、航点列表定位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林昌盛、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抽样取证现场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受人纠集出海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永省

检察官助理:章玲娥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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