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罗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乡**村委会。

辩护人李柏顺,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镇**村**组**号。

辩护人高可心、刘伟亮,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住**乡**村**组。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号。

辩护人胡院生,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镇**村**组**号。

以上6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夫妻关系,两人承租本市**镇**村**路**号餐饮店,被告人王某某系李某甲、李某乙的女婿。2019年12月1日,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伙同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以及周某某、邝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由李某甲、李某乙提供场地,李某甲负责看风、雇请罗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荷手,李某乙介绍赌客、提供赌具,周某某等人出资,在上述餐饮店开设赌场赌三公,并抽头渔利。

2019年12月2日至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及周某某(另案处理)、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组织者,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上述餐饮店开设赌场2次,李某甲收取了一次场地费4000元。

2019年12月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餐饮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当场抓获田某念等参赌人员13人,当场缴获赌资61300元、赌具扑克牌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殷某得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等6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法,为赌场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

1.周某某等6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一册(光盘两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