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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小区**站,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5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3日、18日、29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区**街道**小区旁一废品站内,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向其销售的电缆线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分别以人民币8000元、10000元、18000元、28000元的低价收购,并分别以人民币13500元、15530元、25000元、50400元的价格销赃至武汉市洪山区**大市场黄某某处。

2020年6月30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周某某居住的上述废品收购站内将其抓获,并从黄某某处查获被告人周某某6月29日销赃至此的电缆线182卷,后予以扣押并发还。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615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柯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的证言;5.武汉市江夏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丽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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