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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杨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兵伢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杨某(绰号肖伢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号**号,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4月8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涉嫌故意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杨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5月27日凌晨零时40分许,同在邵阳市广场“**网吧”上网的徐冬(已判)与被害人姚某乙在“**网吧”厕所发生口角,双方都声称要打电话喊人帮忙。徐冬打电话给龙振刚(已判)讲自己在广场“**网吧”受欺负,要龙振刚喊人帮忙打架,尔后,龙振刚纠集了“杨伢子”、贺稳心(已判)、刘文博(已判)、颜璀奇(已判)、周某某、杨某等10余人,分乘3台的士车从邵阳市大祥区“**”歌厅窜至市广场的“**”网吧门口。等候在网吧门口的徐冬见龙振刚等人赶到,就指着站在网吧门口的姚某乙讲是他骂了自己,姚某乙讲徐冬喊了这名多人来,他也要喊人来。“杨伢子”就喊“打”,龙振刚等10余人冲上去围住姚某乙。徐冬先冲上去扼住姚某乙的脖子,“杨伢子”便操起路边摊位上的一把木质椅向姚某乙的头部砸,徐冬、周某某、杨某分别持匕首、砍刀砍杀姚某乙,刘文博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姚某乙的左腿部刺了一刀,其余人围住姚某乙拳打脚踢,致姚某乙倒地后不能动弹。尔后周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姚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胸廓致肺脏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至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自动投案,9月27日被告人杨某与李某某(被害人姚某乙之母)达成和解协议。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贰份、周某某刑事判决书壹份、杨某刑事判决书壹份、同案犯龙振刚等人的判决书肆份、户籍资料贰份;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刘某某、姚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龙振刚、贺稳心、颜璀奇等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壹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罡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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