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村**组**号。2019年9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骑着自己的三轮车到桐梓县海校街道红庄内捡废品卖时,盗窃了红庄篮球场边一辆货车内的冰冻羊肉6袋共计6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0元。
二、2019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在海校街道四小附近芝林大药房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夹钳、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张某甲三轮车上的8个电瓶盗走,销赃获利350元。经鉴定,4个天能牌铅酸60V45A电瓶价值人民币276元、4个雅迪牌铅酸60V32A电瓶价值人民币56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36元。
三、2019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在娄山关街道下河坝德利超市附近的河边,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5个,销赃后非法获利440元。经鉴定,5个天能牌铅酸60V32A电瓶价值人民币1105元。
四、2019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在海校街道双兴集贸市场内干干净净点杀行旁的巷道口,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5个,销赃后获利220元。经鉴定,5个天能牌铅酸60V20A电瓶价值人民币618元。
五、2019年11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在海校街道双兴集贸市场内百老泉酒坊门口,将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电瓶各5个盗走,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5个超威牌铅酸60V32A电瓶价值人民币218元,另外5个超威牌铅酸60V45A电瓶价值人民币55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70元。
另查明:
2019年8月19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渝B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桐梓县娄山关镇武胜路行驶至冬青路路口人行横道处时,车辆失控摔倒在地,被桐梓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被提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害人陈述、案发视频、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同群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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