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兰州市**区**镇**村**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田某某,以购买火车票为由骗取田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及银行卡账号等信息后,又以田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被冻结,解冻时需要钱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田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49元。案发后周某某家属退赔田某某10000元。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帮助姚某某找工作疏通关系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姚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1000元。案发后周某某及其家属退赔姚某某10600元。
3、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认识马某某并自称现役军人,在取得马某某的信任后,以与他人打架需要赔偿、回家路费不够、银行卡冻结解冻需要钱等为借口,先后多次骗取马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姚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手机数据光盘一张、录音光盘一张、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她人现金共计675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书记员:车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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