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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月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镇**路**号的“广州市**厂”内,雇佣、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同案人郜某某、詹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和许可,结伙从事假冒“The history of 后”、“LANCOME”、“VICTORIA’SECRECT”、“PANTENE”、“CLEA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洗护用品的生产加工工作。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周某某、方某某、郜某某、詹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及二十余名越南籍、中国籍工人,并现场缴获假冒“The history of 后”注册商标的天气丹花献滋养液1050支、天气丹花献滋养乳1150支、天气丹花献七件套1200套、假冒“LANCOME”注册商标的香水288支、假冒“VICTORIA’SECRECT”注册商标的香氛身体喷雾24瓶、假冒“PANTENE”注册商标的染烫修护洗发露480瓶、假冒“CLEAR”注册商标的清爽控油型洗发露40支、灌装机4台、封口机2台、包装机1台等物。经鉴定,已经销售和现场缴获的假冒“The history of 后”、“LANCOME”、“VICTORIA’SECRECT”、“PANTENE”、“CLEA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和洗护用品,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化妆用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54712.00元,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洗护用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270726.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洗护用品、作案工具等物证;

2.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单据图片、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及同案人郜某某、詹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会计鉴证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某、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建议对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杏华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一册、审计报告二本及光盘资料一张。

3.缴获的假冒“The history of 后”注册商标的天气丹花献滋养液1050支、天气丹花献滋养乳1150支、天气丹花献七件套1200套、假冒“LANCOME”注册商标的香水288支、假冒“VICTORIA’SECRECT”注册商标的香氛身体喷雾24瓶、假冒“PANTENE”注册商标的染烫修护洗发露480瓶、假冒“CLEAR”注册商标的清爽控油型洗发露40支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灌装机4台、封口机2台、包装机1台、手机6台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收缴。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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