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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4月13日、2017年2月16日、20199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3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7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佰成街北一路50号时代网络门口,将被害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的1辆亿顺力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10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涉案车辆发还给被害人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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