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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午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周午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天心区**路街道**路**号**栋**房。1990年因抢夺被送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12月因吸毒被送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9月因吸毒送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21日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午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周午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午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午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周午子骑电动车至长沙市雨花区**社区**大厦2楼**艺术馆内,在培训中心的左边第一个教室内右侧柜台电脑主机上盗得被害人张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2554元的**玫瑰金手机,后骑电动车逃离现场。

2019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周午子骑电动车至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咨询中心内,在培训中心的右侧前台桌上盗得被害人熊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4802元的**金色手机,后骑电动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午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午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午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午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但被告人周午子系累犯,有多次前科,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19年5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午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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