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周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6********,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周北编造其朋友开车撞人、打架等情况,以办事费用为由骗取吴某某钱款。期间,吴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地向周北转款共计人民币21.3万元,后周北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周北在本市海淀区**世界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北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建彤
检察官助理:徐唐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北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待判决物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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