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48号
被告人周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湾**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与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在自己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湾**号**单元**的住处,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贩卖给李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李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周某、李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查获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编号9净重0.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编号8净重0.18克)。民警从周某上述住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编号1净重2.05克;编号4净重5.56克;编号7净重2.98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小包(编号2净重2.05克;编号3净重1.24克;编号5净重0.09克;编号6净重1.42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1-3、5-9号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4号疑似毒品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甲卡西酮、可卡因、MDMA成分。
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资料、《收缴毒品凭证》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毒品)[2020]2358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45克给他人,并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9.8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牛 涛
检察官助理 赵海龙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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