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周劲松,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某区人,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原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4月25日,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缓刑,决定对周劲松收监执行,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某区人,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劲松、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 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接到陆某某购买毒品的微信语音电话后,同意以5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贩卖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即陆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苏某某支付人民500元。后苏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的方式联系被告人周劲松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粒,被告人周劲松同意后,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人民币550元。尔后,被告人周劲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某甲(另案处理)支付人民币500元,让王某甲与苏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当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从王某甲处取得毒品,并抠留了部分后,将剩余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本区梁山街道重百商场负二楼步梯转角处,并通过微信语音的方式通知陆某某到该地点取走毒品。当日14时许,陆某某按照被告人苏某某的提示取得毒品后,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该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28克。经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次日0 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重百商场地下车库内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被告人周劲松购买毒品,被告人周劲松表示同意。后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周劲松支付人民币550元,双方约定在本区双桂街道禧悦酒店对面附近交易。同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周劲松和苏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并在苏某某的渝DFM766 的红色名爵牌汽车上完成毒品交易后,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右后车门挡板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0.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粒(净重0.09克)。经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周劲松、苏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劲松、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劲松、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劲松、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中被告人周劲松贩卖毒品数量为1.02克,被告人苏某某贩卖毒品数量为0.28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劲松曾因故意犯罪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劲松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昌楼
检察官助理:伍艳霞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劲松、苏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梁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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