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周务,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21986********,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务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周务通过网上结识被害人韦某某,后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以及与他人同居已生育的事实,虚构“李某某”的身份与韦某某交往,在博取韦某某的信任后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此期间,周务以购买车辆为由骗取韦某某人民币54000元,私自将韦某某名下的房产转让给他人,并以做生意为由骗取卖房所得款项人民币110000元,骗取韦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金额10013元用于日常开支。在诈骗期间,周务造成被害人韦某某怀孕,并于2019年10月产下一名男婴。在韦某某生育后,周务便不再与韦某某联系。被告人周务骗取被害人韦某某金额共计人民币174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务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务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理翔
检察官助理 李 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务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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