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169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在任绍兴市越城区**街道**物业经理期间,以合伙投资房产,或出售车位、车棚为由,通过现场查看、伪造合同协议、收款收据等方式,骗得单某某、俞某某等人共计433.6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至9月,被告人周某以上述方式,骗得单某某23.1万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以上述方式,骗得俞某某10.8万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以上述方式,骗得陈某甲3万元。
4、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以上述方式,骗得陈某乙10.8万元;
5、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以上述方式,骗得王某某10万元;
6、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以上述方式,骗得林某某3万元。
7、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周某以上述方式,骗得陈某丙89.9万元;
8、2020年3至5月,被告人周某以上述方式,骗得虞某某223万元;
9、2020年4至5月,被告人周某以上述方式,骗得徐某某6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柯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协议、收款收据、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蔡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俞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丙、虞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验报告、被害人单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鑫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