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镇**村**组**号,捕前租住于天津市武清区**镇****。2005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6月11日被抓获归案。经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利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年底确定恋爱关系。因王某某的父母不同意二人交往,2005年5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到王某某家中恳请其父母同意,未果离开。同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利通区关马湖**冶金有限公司门口找到刚下班的王某某,二人便到距离该公司不远处的牡丹山庄树林内聊天。期间,因王某某提出分手,被告人周某某非常气愤,便上前双手用力掐住王某某的脖子,直到王一动不动才松手,经触摸王的鼻息,发现已无呼吸后,周某某将王某某的尸体仰面平放,从现场寻找来苜蓿、塑料编织袋盖在王的身上后逃离现场,遂离开宁夏。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小苑口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4、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采用徒手扼颈的手段,故意剥夺她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国武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诉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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