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刘煜,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厦门市集美区**路**号。被告人周刘煜因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刘煜此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刘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始,同案人黄庚强、黄某甲、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等人(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同案人李某乙、林某甲(均已起诉)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街道**社**号一楼大厅,作为赌博场所,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以一庄三闲玩扑克牌比点数大小的方式在该处进行赌博,共同参与分红,由同案人林某乙(已起诉)负责赌场的抽水,该赌场每日参与赌博人员十余名。被告人周刘煜于2019年7月22日加入该赌场,与同案人袁某某合股作为该赌场的股东之一,两人平分一股股东的分红。至7月26日止,被告人周刘煜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元。2019年8月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冲击该赌场时,抓获同案人黄某甲、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及蒋某某、黄某乙等数名参赌人员,缴获扑克牌、骰子等赌具,并从同案人及参赌人员处缴获赌资人民币16050元。后同案人黄庚强、李某甲、李某乙、林某甲、林某乙分别到案。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周刘煜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周刘煜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缴获的圆桌一张、赌具碗一个、赌具骰子三个、赌具扑克牌共四十张及oppoA5手机两部、苹果X手机一部、vivo s1手机一部、人民币16050元;
2.证人蒋某某、黄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黄庚强、黄某甲、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林某乙、李某乙、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周刘煜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同案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刘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刘煜为牟利,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系赌场的组织经营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刘煜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周刘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刘煜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 军
检察官助理:陈玉玲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刘煜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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