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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周某(别名“麻凯”),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5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7月3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穆某某、杨某某及另一名男子(均另案处理)酒后在南安市**镇**工业区**号门口与被害人冉某乙相遇。后被告人周某伙同穆某某、杨某某等人无故殴打被害人冉某乙。其间,被害人冉某乙退至第一工业区30号门口左侧斜坡处时,被穆某某持一单刃锐器刺中腹部致死。经南安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冉某乙系因刺创致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靖州看守所抓获被告人周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冉某甲、王某甲、王某乙14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及同案犯穆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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