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231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于2019年5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怀孕,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以4500元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1包冰毒(重约15克),并藏匿于租房内。后周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陈某某(均另作处理)。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8日23时许,吸毒人员唐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在本市**镇**社区**公园路口交易。周某某在租房内从上述所购买的毒品中分出一点(重约0.5克)并包装好送到约定的地点交给唐某某,并收取唐的现金500元。
二、2018年4月13日23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在本市**镇**医院门口交易。周某某在租房内从上述所购买的毒品中分出一点(重约0.5克)并包装好送到**医院门口交给陈某某,后微信收取陈的400元。
2018年4月17日21时许,公安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在本市**镇**村庙对面的便利店内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后在周所租住的位于本市**镇**社区**巷**号**房的出租房衣柜内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10.45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称量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张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新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7077****;保证人胡某某,联系方式:1342786****。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盘)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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