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87号
被告人周凤俤,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游戏厅,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2001年2月2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4月2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以罚款四百元。被告人周凤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春中,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凤俤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周凤俤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凤俤,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29日间,周凤俤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路**号其经营的游戏厅内,放置“皇冠狮王押分机”1台,“海洋之星捕鱼机”1台、“锵锵斗地主机”2台,从中非法牟利合计人民币50000余元,直至2020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该4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总计为1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被告人周凤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周凤俤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赌博机等(照片)等物证;
2.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卢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凤俤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辩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凤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凤俤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凤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凤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周凤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雄伟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凤俤现在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查获的赌博机及被告人周凤俤的手机现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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