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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住址同上。199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六个月;2006年12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又一个月;2010年2月2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又三个月;2020年1月16日因盗窃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新城区长乐中路通化门地铁站D口,以强行扭开车锁的手段,将被害人袁某某在此的黑色吉圣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二、2020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新城区人和服装城附近天桥下,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的银灰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购买价约2900元、电瓶420元)盗走。

三、2020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新城区北方医院门前,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五星色钻豹牌两轮电动车(购买价2600元、电瓶8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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