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7月刑满释放;2019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周某推着载有其女儿的婴儿车到本市锦江区**街**号**广场**超市,将该超市内的两瓶水井坊井台白酒放在婴儿车内盗走并销赃,赃款已耗用。
2019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和黄某某(另处)到本市锦江区**街**号**广场**超市。采用由黄某某望风,被告人周某下手盗窃的方式,将该超市内的一瓶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雀巢怡养奶粉两罐放在被告人周某载有其女儿的婴儿车内盗走。被告人周某和黄某某离开收银台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挡获。被盗一瓶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及两罐雀巢怡养奶粉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两瓶水井坊井台白酒价值1064.66元,被盗一瓶水井坊臻酿八号白酒价值345.25元,被盗两罐奶粉价值287.20元,共计价值169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七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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