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2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2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至3月22日,张某乙、江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张某乙召集罗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场地和后勤支持,由江某乙召集直播人员负责实施网络赌博直播,在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村山上的一栋别墅等地,通过“蜜柚”APP等网络涉黄平台,以直播“炸金花”等方式召集赌客进行赌博,在直播赌博时偷换赌具,让赌客只输不赢,完全控制赌博的输赢,设立微信群组,骗取参赌人员卢某某(在平阳县昆阳镇使用手机赌博)、邢某某、蔡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受罗某甲纠集,搜集微信账号用于设立微信群组并帮忙打杂,从罗某甲的股份中按比例分成,非法获利人民币21560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在江西省吉安市西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和转账图片、支付宝账单、银行卡明细、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罗某乙、江某己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邢某某、蔡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以及同案犯张某乙、江某乙、罗某甲、张某甲、汤某某、彭某某、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李某某、刘某某、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和平板电脑的电子数据勘验、微信和支付宝数据、赌博演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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