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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军军等人抢劫案)_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刑诉〔201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组**街**号。因本案于2017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17年10月30日移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7年11月30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开始沉溺于网络赌博,因输钱而背负债务。为偿还债务,被告人周某某预谋对租住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街**号**楼**室的被害人王某实施抢劫。

2017年8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衣锦街**号**楼**室其本人租房内及4楼楼梯口等候被害人。当被害人王某上班途经4楼楼梯口时,被告人周某某乘其不备,从被害人身后采用捂口鼻、勒颈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拖至上述401室租房内,并用双手猛掐被害人颈部致其昏迷。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随身携带的一部OPPO R9牌手机翻找出来,猜出手机密码,在解锁该手机后通过手机支付宝中的“蚂蚁借呗”功能贷款人民币12000元并到账至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建设银行卡上,再将该银行卡上余额共计12607元转账至被害人王某的微信账户。当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害人王某苏醒后,以借款的名义欲从被害人处再次获得钱款,但遭到拒绝,故其一直将被害人控制在房间内。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欲逃离房间向外求救,便使用一根裤绳猛勒被害人颈部致其再次昏迷直至最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捂压口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在被害人王某昏迷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为发泄性欲,将被害人裤子脱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被告人周某某确认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便将被害人王某的头部、双脚用塑料袋套住并用透明胶带缠绕,又用被害人随身背包内的钥匙打开上述**室房间,将被害人尸体转移至该**室租房内的床下藏匿,再将被害人手机微信账户上的12607元钱转账至其本人的微信账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周某某劫得被害人王某现金12627元、OPPO R9牌手机1部及背包等财物一批,共计价值15356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全部追回;上述赃款中的1203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家属。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裤带、手机等物证;

2、租房登记本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孔某某、王某甲、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尸体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捂口鼻、裤带勒颈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毅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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