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家住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3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孙连山,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家住威信县**乡**村**村民小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孙连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孙连山以600元的价格将20颗毒品“小马”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2019年8月21日0时许,二被告人又以300元的价格将10颗“小马”卖给吸毒人员马某甲;2019年8月21日0时30分许,二被告人再次与吸毒人员马某乙交易毒品,被告人周某在送毒品给马某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后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鸣泉村81号将被告人孙连山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在被告人周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1.49克,在被告人孙连山住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8.2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孙连山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孙连山系累犯、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孙连山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玖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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