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周其文,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地重庆市梁某区**街道**路**号**单元**-**,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廷全,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1月6日被原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毒,于2000年5月31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2007年3月26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其文、唐廷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退回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唐廷全联系被告人周其文欲购买1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6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用于贩卖,并于2019年9月5日在被告人周其文驾驶的渝F3G1**出租车内将毒资46000元交于周其文。被告人周其文于2019年9月4日联系其上家购买15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10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于同日通过现金无卡存款、微信识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交付定金19900元。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周其文在收到唐廷全交付的毒资后,通过现金无卡存款的方式向其上家支付毒资49500元,随后驾驶渝F3G196出租车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与上家完成毒品交易。尔后,被告人周其文驾驶渝F3G1**出租车将购得的毒品从长寿区云台镇运输回本区和林镇,准备与被告人唐廷全完成交易。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云龙高速下道处将被告人周其文抓获,并在其驾驶的渝F3G1**车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共计148.05克(1号净重49.52克、2号净重49.28克、13号净重49.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包,净重共计52.49克(3号净重10.19克、点码4号净重0.2克、5号净重10.13克、点码6号净重0.2克、7号净重10.85克、点码8号净重0.19克、9号净重10.05克、点码10号净重0.3克、11号净重10.18克、点码12号净重0.2克)。经检验,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周其文协助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梁某区和林镇将接货的被告人唐廷全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4包,其中裤兜内4包,净重共计1克(编号1-4号,净重分别0.4克、0.09克、0.42克、0.09克);钥匙装饰物内1包(编号5号净重0.89克);背包内9包,净重共计3.64克(编号6号-14号,净重分别0.09克、0.09克、0.28克、0.31克、0.43克、0.37克、0.94克、0.94克、0.19克)。经检验,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1-13号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疑似毒品14号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海洛因、可卡因、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其文、唐廷全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等;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其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200.5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廷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134.9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廷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廷全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廷全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其文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其文、唐廷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华
检察官助理:何永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其文、唐廷全现羁押于重庆市梁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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