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国良,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县**乡**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街**号,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街**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10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卢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6日分别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10月11日、12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我院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卢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汉口江滩“MUSE酒吧”饮酒,期间董某某饮酒过量至醉酒状态。2019年5月2凌晨1时40分,周某、卢某乘坐出租车将董某某带至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葛洲坝大酒店,由周某登记入住6072号房,由周某、卢某以搀扶、抱、抬的方式将董某某带入房间,并趁董某某醉酒之机,两人先后多次与董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就诊病例、刑事技术科学照片、身份信息病历;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酒店监控录像、讯问录像、手机恢复数据、通话录音;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卢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卢某违背妇女意愿,趁被害人某某某不知反抗之际,共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卢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泉芳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卢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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