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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系盲人),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住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3年5月27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桥机嘉园二期休闲亭内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周某某决意报复即返回住处准备钢质剪刀1把,追赶肖某某至桥机嘉园一期二号门桥机横路上,以追求被害人肖某某死亡为目的,持剪刀将肖某某腰腹部等多处刺伤,并欲刺其脖颈及心脏未遂,后被周围群众夺走剪刀。群众报警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等待,后公安民警到场将周某某抓获。经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损伤程度目前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人口基本信息表、警情详情、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残疾人证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鲁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9.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系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钰

检察官助理  胡 雪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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