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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光强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周光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因犯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14日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光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光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周光强驾驶核载2人的车牌为湘F4****号的重型货车搭载儿子周某甲、妻子余某某由重庆往北碚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兰海高速公路958KM+35M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疏于观察,碰撞到前方停于应急车道内的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渝D1****号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周某甲死亡,余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认定,周光强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周某甲、余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周光强在原地等待执法人员处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光强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光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光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光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光强案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光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周光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非法经营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雍  杉

2020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周光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6447****。

2. 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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