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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光华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周光华,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5月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2月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1月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2月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光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周光华在遂宁市城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周光华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医院门口使用破窗锤砸碎车窗玻璃,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车内六包黄金叶香烟、一个U盘、一件秋装上衣。

2、2020年5月1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周光华在遂宁市船山区**路使用破窗锤砸碎车窗玻璃,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车内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现金1500元、两瓶洋河天之蓝白酒、一瓶“悦意”梅精酒、一条软玉溪(和谐)、两条云烟(印象)、两包硬玉溪烟(境界)、三把“飞科”防水剃须刀、两个玉石吊坠、两个南京雨花石等。

3、2020年5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周光华伙同他人在遂宁市船山区**路**路某某一辆红色两轮电瓶车,并将其以350元卖给冯某某。

经鉴定,李某某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50元、烟酒价值人民币1584元,共计人民币22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光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光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林

检察官助理:安黎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08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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