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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粮农,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合江县**镇***新街“**协会”茶馆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因买烟一事发生口角,随后二人走出茶馆,在茶馆外相互抓扯继而发生打斗,刘某某用拳头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周某某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向刘某某腹部一刀,导致刘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看到刘某某被捅伤倒地后又朝自己右大腿捅一刀,后二人均被送往医院。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单刃类锐器刺中左腹部致腹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香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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