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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元清涉嫌盗窃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周元清,男,197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镇**组。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18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1月22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1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抓获,同年7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元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李某某(已判决)邀约被告人周元清出去搞点东西换钱用,周元清骑摩托车搭载李某某来到石门县**镇**村高某某家附近,李某某要周元清驾驶摩托车暂时离开现场后,自己来到高某某家的猪圈外,用撬棍撬门而入将2只土山羊、4只土鸡盗走。因周元清的车出故障无法驾驶,李某某便电话联系肖某某,并要肖某某在蒙泉镇接上周元清,肖某某驾驶皮卡车从石门县夹山镇自己的养鸭场出来后,在蒙泉镇加油站附近接到周元清,后肖某某、周元清两人在高某某家附近的公路边停车,周元清与李某某将盗得的土山羊和土鸡装上车运至夹山镇肖某某的养鸭场。周元清将盗得的2只山羊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其分得赃款900元(其中抵向肖某某购鸭欠款650元)及3只土鸡,李某某分得赃款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肖某某家扣押了被盗2只山羊并返还被害人。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山羊、土鸡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元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元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元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周元清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元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华

检察官助理:覃彬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元清现被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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